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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城市: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11-17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8 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3]A0572 号


致: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

证贵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新城市

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

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1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0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

网站(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3年11月6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提交的临时提案并

于2023年11月7日在前述网站及报刊公开发布了《关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

临时提案暨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该等通知均载明了本次会议

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

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2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39号新城市大厦公司会议室

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张春杰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

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

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

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6人,代表股份123,364,790股,占

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513%。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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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

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123,295,690股,占 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 (股东代 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 权的

99.9440%;

    反对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4%;

    弃权6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46%。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23,295,690股,占 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 (股东代 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 权的

99.9440%;

    反对69,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6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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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123,363,090股,占 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 (股东代 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 权的

99.9986%;

    反对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23,363,090股,占 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 (股东代 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 权的

99.9986%;

    反对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



    同意123,295,690股,占 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 (股东代 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 权的

99.9440%;

    反对69,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6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

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

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四)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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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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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

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袁月云




                                                  綦   敏




                                              2023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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