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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华新材: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2-27  

证券代码:301077     证券简称:星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3-067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2:45。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三)。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三)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

3: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三)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上城区市民街 98 号尊宝大厦

金尊 24 层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的召集人:董事会。

    (五)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王世杰先生。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77,132,998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4.27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77,129,998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4.27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02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0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0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0025%。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1.00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覃予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129,9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覃予女士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2 选举罗英武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129,9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罗英武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0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129,9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61%;反对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反对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委派马梦怡律师、蓝锡霞律师到会见

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浙江星华新材料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