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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快可电子: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2-29  

证券代码:301278            证券简称:快可电子          公告编号:2023-066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9日(周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12
      月29日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12月29日9:15至
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新发路31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段正刚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快可电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10人,代表股份54,728,8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68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4,63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5.56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96,8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163%。
    2、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8人,代表股份1,968,870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2.36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87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2.246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96,8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0.1163%。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康达
律师事务所赵小岑律师、陆映舟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54,708,93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636%;19,94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364%;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1,948,93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8.9872%;19,94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128%;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54,728,22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988%;6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12%;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1,968,22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670%;6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总数的 0.03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赵小岑、陆映舟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