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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泰发展: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12-13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版)




         二○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2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 3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 4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 4

第七章   回避制度 .................................................................................... 5

第八章   附则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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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有相关知识及工作经验的独立董事担任,负

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经委员会推选,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

仍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委员义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

会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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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名或任免董事;

   (四)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依据公司的实际需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提出书

面建议;

   (二)依照书面建议中所设定的候选人条件提供初选名单,名单应包含候选人

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内容;

   (三)在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后,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进行初审;

   (四)向董事会提出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五)依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相关后续工作。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议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须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

表决方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也可采用电话、电子邮

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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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因

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但须书面表达其对会
议议题的投票意见。

    第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

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

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应真实、准确、完整,具有可执行性。决议应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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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委员出席情况、议题内容和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记录等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证券
事务部门整理后归公司档案室保存,会议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他出席人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

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会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
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

应尽快向提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八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会议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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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

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
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

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

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委员出席
会议的人数低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
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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