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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泰发展: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公告2023-12-13  

股票简称: 海泰发展                  股票代码:600082                  编号:(临 2023—037)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
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
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
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关于修
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向经理层授
权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同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8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内容                             修改后                     备注
   10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上市公司章程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指引》第 12 条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1 / 18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
     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公司坚持党的领
     导,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
     核心作用;公司党组织认真落实全面
     从严治党责任,创新和推进党的建设
     与公司改革发展紧密结合,领导思想
     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支持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
     权,开展党风廉政建设。
11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上市公司章程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     指引》第 12 条
     动。企业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     动,建立党组织工作机构,配备党务
     向、管大局、保落实。                 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
                                          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公司为
                                          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19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上市公司章程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       指引》第 18 条
     管。                                 管。
24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     《上市公司章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指引》第 24 条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司股票的活动。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25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上市公司章程
     方式之一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指引》第 25 条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二)要约方式;                     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2 / 18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26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       《上市公司章程
     (三)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二)项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指引》第 26 条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注销;属于第(二)、(四)项情形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东大会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3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上市公司章程
     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    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      指引》第 30 条
     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时间限制。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他情形的除外。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任。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3 / 18
                                            任。
39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       债权人的利益;
     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任。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1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上市公司章程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指引》第 40 条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
     股份“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
     东侵占公司资产立即申请司法冻结,
     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
     偿还侵占资产。
42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4 / 18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事项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股计划;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定的其他事项。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43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上市公司章程
     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指引》第 42 条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象提供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44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     《上海证券交易
     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所股票上市规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则》第 6.1.3 条


                                        5 / 18
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                                 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00 万元;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50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对值计算。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三)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
0.05 元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      对值计算。
所申请豁免适用本条将交易提交股东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四)
大会审议的规定。                       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
本条中“公司发生的交易”是指:购买或   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0.05 元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所申请豁免适用本条将交易提交股东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大会审议的规定。
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       本条中“公司发生的交易”是指:购买或
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       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
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       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
认定的其他交易。                       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
                                       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
                                       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
                                       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交易。
                                       6 / 18
48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地     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地
     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出席。                             的,视为出席。
53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上市公司章程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指引》第 50 条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交易所备案。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54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册。
59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码;
     (七)会议召开的方式。             (七)会议召开的方式。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由。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一日下午 15: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7 / 18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15:00。
     日下午 15: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旦确认,不得变更。
     15: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62   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     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有关部门。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71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
     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推举代表主持。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推举代表主持。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73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告。                                 职报告。
76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上市公司章程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指引》第 73 条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8 / 18
     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六)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应的答复或说明;
     的其他内容。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81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过的其他事项。
82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的股份总数。


                                        9 / 18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股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84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上市公司章程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指引》删除本条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85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上市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指引》第 81 条
      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    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86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上市公司章程
      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指引》第 82 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106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年,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故解除其职务。                      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10 / 18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 1/2。                          数的 1/2。
114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影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115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独立董事的聘任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上市公司章程
      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指引》第 104 条
                                          规定执行。
116   独立董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独立董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格;
      (二)具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    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    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经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25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等事项;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11 / 18
      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
      管理人员,并决定上述人员的报酬事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项和奖惩事项;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上述人员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检查经理的工作;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
      大会审议。                           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129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如下: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低于 50%的;                     以上低于 50%的;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净资产的 10%以上低于 50%的,且绝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10%以上低于 5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10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低于 5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12 / 18
      元;                                    净资产的 10%以上低于 50%的,且绝对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10%以上低于 5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低于 5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1000 万元;                             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上低于 5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10%以上低于 5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10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绝对值计算。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本条中“公司发生的交易”是指:购买或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上低于 5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万元。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        绝对值计算。
      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本条中“公司发生的交易”是指:购买或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        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
      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        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认定的其他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行为        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        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
      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董事会        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
      在审议该等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        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上海证券交易所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认定的其他交易。
      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行为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
                                              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董事会
                                              在审议该等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130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
      供担保除外),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        供担保除外),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低于 5%的关联交易(上市公       0.5%以上低于 5%的关联交易(上市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由董事会审        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经公司全体
      议。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由董事会审
                                             13 / 18
                                          议。
134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副董事长履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
      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董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
                                          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151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
      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154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    告工作;
      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投资方案;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案;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职权。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158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163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14 / 18
168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下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                                  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 (七)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
      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174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    《上市公司章程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指引》第 151 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        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179   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为:              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为:           上市公司监管指
      (一)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符合        (一)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符合     引第 3 号——上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重视对股东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重视对股东     市公司现金分红
      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022 修订)第
      需要,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        需要,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     5条
      稳定性。                                稳定性。
      (二)方式及时间间隔:                  (二)方式及时间间隔:


                                             15 / 18
1、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    1、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
他方式,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     他方式,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
分配方式;                           分配方式;
2、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2、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区     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区
分下列情况,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分下列情况,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80%;                     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40%;                       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20%;                     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1、在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    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公     之和。
司当年盈利、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三)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
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     1、在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
目除外),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公
营和长期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公司原     司当年盈利、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且每年     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目除外),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     营和长期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公司原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且每年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2、在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公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司当年盈利、但当年存在或未来将有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2、在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
发生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公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的前提下,扣     司当年盈利、但当年存在或未来将有
除上述预计支出以及满足公司持续经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营的费用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发生
仍有盈余,公司可进行现金分红,并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的前提下,扣
                                    16 / 18
        将根据盈余具体数额选择合理比例。    除上述预计支出以及满足公司持续经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在保证公    营的费用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      仍有盈余,公司可进行现金分红,并
        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    将根据盈余具体数额选择合理比例。
        的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在保证公
        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采用    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
        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    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
        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    的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
        实合理因素。                        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采用
                                            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
                                            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
                                            实合理因素。
  187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的会计师事     《上市公司章程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指引》第 159 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年,可以续聘。
  192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专人送达;                    (一)专人送达;
        (二)邮件;                        (二)邮件;
        (三)公告;                        (三)公告;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四)电话;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194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登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
        报公告方式发布 。                   告方式发布。
  223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    以在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事
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
公司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本次《公司章程》
修订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修订部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
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修订了
                                           17 / 18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管
理办法》、《监事会议事规则》。本次修订部分制度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形成的制度公
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其中《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六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18 /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