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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泰能源: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2023-10-26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3 年 10 月 24 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
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要求,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
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第四条   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
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组成:
    (一)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二)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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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成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
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
足成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控制)企业的负责人上报公司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初审,报董事长核准后,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
式提案;
    (三)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初审,报董事长核准后,
提交战略委员会讨论;
    (三)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或重大事项提案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或建议提交董事会。


                         第三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八条     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定董
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审计工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审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的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六)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七)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可以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授予
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组成:
    (一)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成员中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二)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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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成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
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
足成员人数。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和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4.公司有关审计、财务方面的对外披露信息;
5.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6.其他相关事宜。
    (二)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相关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将讨论结果
或建议提交董事会。


                       第四章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第十二条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人员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与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授予
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的组成:
    (一)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二)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四)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成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
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
足成员人数。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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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名委员会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公司外部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讨论结果或建议上报董事会。


                       第五章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十六条   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
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及其他相关
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
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提出建议;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提出建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授予
的其他事宜。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组成: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成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
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
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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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程序:
    (一)公司薪酬管理部门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1.公司主要经营目标与管理目标;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
责情况;3.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4.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的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数据。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分配建议,并上报董事会。


                        第六章     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两名及
以上成员提议召开,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成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可采用
书面形式或通讯方式通知参会成员;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
要求。其中: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
时可委托其他成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成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二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有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
和记录人签字。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凡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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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随着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修改而修改。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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