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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城电工:长城电工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23-09-22  

证券代码:600192        证券简称:长城电工      公告编号:2023-42 号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诉讼进展或
执行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概述
    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水电气传动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传所集团)与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一
建)就《晶科电力白城光伏发电奖励激励基地 2019 年 3 号 100MW 光
伏发电项目设备买卖合同》产生合同纠纷,该合同总价为
266,319,749.33 元。天传所集团依约执行完合同之后,甘肃一建未按
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甘肃一建已拖欠天传
所集团履约保证金 8,063,900.00 元、货款 2,256,221.71 元及违约金
1,546,016.64 元,第三人未按期支付项目质保金 24,388,304.93 元
及违约金 737,068.77 元。天传所集团起诉甘肃一建及第三人要求其
支付应付履约保证金、货款及违约金、项目质保金等共计
36,991,512.06 元。
    (二)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履约保证金 8,063,900.00 元、合同欠款
2,256,221.71 元、违约金 1,546,016.64 元,计 11,866,138.35 元。
    2.以 1,032,0121.71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按照年利
率 8%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为止。
    3.请求被告及第三人连带支付原告质保金 24,388,304.93 元,支
付违约金 737,068.77 元。
    4.以 24,388,304.93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按照年利
率 8%计算至付清为止。
    以上第 1、第 3 项合计应付款项 34,708,426.65 元,违约金
2,283,085.41 元,总计 36,991,512.06 元。
    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内容见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
06)中的“案件二:天传所集团诉甘肃一建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天传所集团收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关于该案的
民事判决书(2022)甘 0105 民初 3183 号,一审裁定如下:
    1.甘肃一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传所集团支付设备
款 2,256,221.71 元及截止 2022 年 9 月 30 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855,287.31 元,并以 2,256,221.71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8%标准,
支付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计算至设备款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2.甘肃一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传所集团返还履约
保证金 8,063,900.00 元、支付截止 2022 年 9 月 30 日的逾期付款利
息 690,729.34 元,并以 8,063,9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8%标
准,支付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至履约保证金退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
息;
    3.甘肃一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传所集团支付质保
金 10,000,000.00 元,并以 10,000,000.00 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
率 8%标准支付自 2023 年 3 月 18 日起至质保金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
利息;
    4.驳回天传所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26,758.00 元(天传所集团已预交),由甘肃一建负
担 158,731.00 元,由天传所集团负担 68,027.00 元,甘肃一建负担
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天传所集团。如不服本判
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
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尚未终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诉讼进展或执行结果为
准。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