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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鄂尔多斯: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12-16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本制度
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
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
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
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
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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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
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募集资金的具体管理部门为财务管理中心和董事
会办公室,财务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募集资金银行的选择、账户
的开立、注销等管理、资金合规使用等;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
责募集资金变更的审核、与中介协调对接等。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
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
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
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报告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
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
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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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
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
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
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
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
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
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
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
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
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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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使用依据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
金额、资金的使用和投入时间应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承诺一
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二)使用募集资金时,由使用部门(单位)申请,并经
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签署意见后执行。
    (三)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
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
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
目: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3.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
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
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
调整后的募投资金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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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
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
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
    (一)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
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
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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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
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当由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
过 12 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投资产品应当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
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
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
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
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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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
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
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
资金(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
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
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
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
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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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
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
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对公司的影响;
    (六) 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
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关于变更
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
析,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
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且经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
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
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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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
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监
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
司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
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
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
更,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
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
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
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
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机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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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第二十二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
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
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
当参照《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
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
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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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
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
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
明。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
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在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
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
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
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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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披露。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 并拟延期继续实施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
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
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
施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七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
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
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
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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