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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锡有色: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12月)2023-12-30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 1


2. 引用标准 ............................................................................................................... 1


3. 术语 .......................................................................................................................1


4. 总体原则 ............................................................................................................... 1


5.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2


6.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4


7.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管理 ................................................................................. 6


8. 附则 .......................................................................................................................7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规范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加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
2.1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
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 术语
   简称/术语                               释义
                  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
 投资者关系管理   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
                  目的的相关活动


4. 总体原则
4.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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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
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4.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
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
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4.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
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5.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5.1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5.1.1公司的发展战略;
5.1.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5.1.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5.1.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1.5公司的文化建设;
5.1.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5.1.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5.1.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5.1.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5.2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
媒体平台、电话、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
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
议。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
的障碍性条件。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
通和协商。
5.3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
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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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应及时公布。
5.4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可以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
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
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5.5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
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
件信息。
5.6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7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
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5.8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
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
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
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
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5.9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
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5.10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
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详见附件 1),并可以及时在上证 e 互动平台“上
市公司发布”栏目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汇总发布。
5.11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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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
5.11.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5.11.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5.11.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
大事件;
5.11.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11.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
绩说明会的;
5.11.6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5.12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可以采用视
频、语音等形式,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5.13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
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
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5.14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
复投资者。
5.15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6.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6.1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6.1.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6.1.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6.1.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
及管理层;
6.1.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6.1.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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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6.1.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6.1.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6.2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
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
便利条件。
6.3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
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员工,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
有义务协助证券事务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以
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6.4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6.4.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6.4.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6.4.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6.4.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6.4.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4.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6.4.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4.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
行为。
6.5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6.5.1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6.5.2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
的运作机制;
6.5.3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6.5.4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6.6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的系统性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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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投
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
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三年。


7.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管理
7.1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且
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7.1.1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7.1.2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7.1.3 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7.1.4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7.1.5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7.2 公司对特定对象来访实行预约登记制,要求其出具单位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
资料,并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 2)。
7.3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
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
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7.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
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董事会
秘书应当同时签字确认
7.5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
性、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7.6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30 日,季度报告披露前 15 日,重大事项
公告前原则上尽量回绝特定对象来访,防止泄漏未公开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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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附则
8.1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订而产生本制度与该等规
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8.2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 2003 年 10 月生效的《南宁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规范》《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8.3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1.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2.承诺书




                                    7
附件 1: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系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活动类别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形式          现场         网上       电话会议



  参与单位名称
    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
  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
    (如有)

      日期



                                   8
附件 2
                                 承诺书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
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打探你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
者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无意
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你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
买卖你公司股票;
(三)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研究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均来自于本人(公司) 客观
分析和主观判断,与你公司无关;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研究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至少
提前两个工作日知会你公司,并提供拟发布的分析报告或新闻稿的内容;
(五)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六)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当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
等)活动;
    (七)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
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

                                 承诺人:(公司签章)(授权代表签字)

                                 或: (个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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