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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通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4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至少须有 1/2 以上的委员
为公司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
人数减少时,公司董事会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尽快确定新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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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
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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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前述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
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
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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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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