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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五洲交通:五洲交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08-04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 2023-030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修订《公
司章程》主要为公司实施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总股本发生变更;同时,
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治理主体的权利义务,公司根据最新的《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章程中股本、股票回购、
对外担保等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25,632,068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元。                                              币 1,238,195,275 元。
    第九条 本章程此次修订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       第九条 本章程修订需经公司
经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公司章
效。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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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2000 年 12 月 1 日公司发行人民币普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通股 80,000,000 股,2000 年 12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     1,238,195,275 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交易所挂牌交易,总股本为 442,000,000 股。2006 年      1,238,195,275 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
6 月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审议通过,以流        的流通股。
通股股份总额 10,200 万股为基数、按照 10:3.2 的比
例向流通股股东送股,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
总额为 307,360,000 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总
额为 134,640,000 股,2009 年 7 月 6 日,有售条件的
流通股股份全部解禁,公司总股本为 442,000,000 股,
均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008 年 2 月 29 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09 年 7 月 1 日,公司股本
增加 113,867,688 股,2009 年 9 月 10 日,公司股份总数
变更为 555,867,688 股;
    经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批准,2012 年 6 月
21 日公司实施 201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股本增
加 277,933,844 股,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 833,801,532
股;
    经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批准,2018 年 5 月
22 日公司实施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股本增
加 291,830,536 股,公司股份总数变更 1,125,632,068
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25,632,068 股,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1,125,632,068 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
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司的股份:                                             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者股权激励;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动。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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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二)要约方式;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
大会审议通过。                                     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担保;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产 10%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联方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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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此次修订自公司 2022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此次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订经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
的内容为准,《公司章程(修订稿)》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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