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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海春天:青海春天独立董事管理及工作制度2023-12-12  

                                                   青海春天独立董事管理及工作制度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及工作制度
                           (2023 年 12 月制定)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春天”、“公司”)为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质量,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改革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8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需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规范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公司需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
障。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独立
判断,其履职和判断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
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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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
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具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
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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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第(四)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
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第七条 包括我公司在内,独立董事最多只能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
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
董事的权利。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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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
开声明。

    第十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九条以及前
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送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
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出异议的,公司不得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
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
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
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
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
应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导致公司董事会或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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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
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
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
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从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信息库选聘独
立董事。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
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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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
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
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
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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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
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
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
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
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并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1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
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1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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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
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
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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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
,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
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
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
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
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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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
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
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工作。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包括参
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举办的培训,不断提高
履职能力。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
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
专业意见。

                       第四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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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
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
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
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
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
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
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
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
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
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时,可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
录;仍不能消除障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
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
需的费用。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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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
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
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五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职责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应
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并提出修改意见
和建议;

    (二)负责公司年度报告各项工作进程的监督,以及与公司信息披露有
关的事项;

    (三)与审计委员会共同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事前审阅,以及会计
师事务所初步审计的事后沟通;

    (四)与审计委员会共同负责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完成年度审计工作
,以确保年度报告的及时披露;

    (五)负责对年度报告中需独立董事审核的事项发表意见;

    (六)独立董事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其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
决权等股东权利;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内,公司应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对公司生
产区域的实地考察,并指定专人做好书面记录,记录人、陪同人和独立董事
均需签字确认。

    第四十四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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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安排独立董事进行
实地考察。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合理安排并确定年报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公司
财务总监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年审注册会计师”)进
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
关材料,独立董事应当协同审计委员会对提交的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
相关材料进行审阅,并做出相关指示或意见。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相关业务
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审查。独立董
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
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
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协同审计委员会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
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
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
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
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五十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
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漏、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五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
前10日内,独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向具体负责该
事项的相关部门提出异议,相关部门应当对该事项向独立董事进行解释说明
或予以更正,独立董事对其解释说明或更正的内容仍持异议的,经全体独立
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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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四条 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在证券市场的活动应接受中国证
监会的依法监督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权根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办法》制定的《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纪律处分
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自律规则,对公司独立董事进行自律管理并对
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情况进行评估,以促进独立董事不断提高履职效果。

    第五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对公司独立董事有关事项
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的要求的,公司、独立董事及其他相关主
体应当及时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五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国
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
期报告等监管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
进行处罚。

    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自律规则规定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对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证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方式的纪律处
分和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谈话、要求限期改正、要求限期参加培
训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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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后,应及时向
公司提出异议并监督整改。公司对异议不予采纳和不及时进行整改的,独立
董事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在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独立董事发现违法违规行
为后及时向公司提出异议并监督整改,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书
面报告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九条 独立董事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行政处罚、纪
律处分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
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
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五)违法违规行为揭露日,是指违法违规行为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
刊、电台、电视台或者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
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

    (六)违法违规行为更正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网站
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自行更正之日。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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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同时原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废止。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