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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海春天:青海春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3-12-12  

                                                    青海春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2023 年 12 月制订)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春天”、“公司”)为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质量,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
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8 月修订)》、公司《章程》《独立董事管理及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专门会议”)是指由公司全部在任独立董事参
加的会议。独立董事通过参加会议,以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为目标,充分发
挥各自的专业知识,从独立判断的角度对所研讨的公司事项进行讨论,并形成有
关的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条 专门会议每个自然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分别在公司编制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期间召开。不定期会议可根据需要召开。

     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或现场结合通讯(含视频、电话等)的方式召开。会
 议通知应至少提前三天发出,如遇特别紧急情况可不受此限制。通知送达的
 方式可以是当面送达、传真和电子邮件。

     第三条 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召开。独立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列
 席会议,但列席人员无专门会议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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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门会议可以要求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公司中层人员出席会议,接受咨询、汇
 报公司具体经营管理情况,公司相关人员应当配合。

     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
 等。
    第四条 专门会议设召集人一名,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产
生,并主持专门会议。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五条 下列事项经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需召开专门会议审议讨
论,经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行使。
    第七条 专门会议除了上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以下事项: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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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
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
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
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
确、清晰。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指定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董事会办公室、财务管理部门等协助专门会议的召开。
    专门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和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
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的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第十条 专门会议的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决议、经与会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
录等,由公司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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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
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