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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粤泰: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2023-06-16  

                                                    证券代码:600393           证券简称:ST 粤泰          编号:临 2023-045 号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之一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6.7 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该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且

债务人为公司与合作方的项目子公司,因此目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

的影响尚不确定。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收到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相关执行材料,现将案
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门市悦泰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门市粤泰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州穗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厦门市宝汇通金属资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世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1
    (二)案件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公司下属控股公司江门市悦泰置业有限公司(公司下属公司江门市粤泰发展

有限公司持有其 50%股权,以下简称“江门悦泰”)作为借款人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与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了《华润信托鼎新 32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等相关协议,借款本金金额为人民币 90,000

万元,目前借款余额为人民币 50,970 万元。公司为江门悦泰上述融资事项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门市粤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

粤泰发展”)以其持有的江门悦泰 50%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江门悦泰以自身持

有的位于江门市新会南新区梅江蓢交、孖洛、九宾、西甲九滨的粤(2017)江门

市不动产权第 203524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所对应

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上的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同时鉴于第三方厦门市宝汇通金

属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汇通”)为江门悦泰上述融资事项提供了 54,000

万元额度的担保,公司、江门粤泰发展及江门悦泰相应为宝汇通对江门悦泰的上

述担保提供 54,000 万元对应的反担保。关于上述借款及担保的详细情况详见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下属控股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临

2021-022 号)、《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临

2021-023 号)。

    2023 年 3 月 22 日,公司收到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书面通知,鉴于江门

悦泰未能按协议约定支付当期回购溢价款,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要求江门悦

泰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提前履行回购义务,提前收回全部回购本金、回购溢价、

违约金及相关费用;要求公司、江门粤泰发展及江门悦泰履行相关担保义务(详

见《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借款逾期及公司担保逾期的公

告》,编号:2023-005)。后续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莺江公证

处就上述借款逾期事项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江门市悦泰置业有限公司、江门

市粤泰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穗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厦

门市宝汇通金属资源有限公司、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世茂集团控股有限

公司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福建省厦门市莺江公证处就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的申请请求作出( 2023 )厦莺证执字第 617 号执行证书。
    2023 年 6 月 15 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相关《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
                                    2
等相关材料,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将江门市悦泰置业有限

公司、江门市粤泰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穗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

限公司、厦门市宝汇通金属资源有限公司、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世茂集

团控股有限公司列为被执行人。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门市悦泰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

限公司、厦门市宝汇通金属资源有限公司、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世茂集

团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670,000,000 元或相应外币;银行存款不足清

偿的,查封其同等价值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汽车、股权、设备等财产。

    2、查封被执行人江门市悦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南新区梅

江荫交、子子洛、九宾、西甲九滨的面积为 104,627 ㎡土地使用权[粤( 2017 )

江门市不动产权第 2035247 号]及地上建筑物。

    3、冻结江门市粤泰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提供质押的江门市悦泰置业有限公

司 50%股权。

    4、冻结广州穗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提供质押的江门市悦泰置业有限

公司 50%股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

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二、本次执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该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且债务人为公司与合作方的项目子公司,因此

目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确定。



    特此公告。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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