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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投能源:川投能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10-18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0 月修订,已经 11 届 22 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和“公司”)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
决策程序,促使股东和股东大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股
东大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
订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范围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相应职
权,议事范围如下: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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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以下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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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以上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五)审议批准以下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
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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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交易金额根据具体交易分别依据交易类别、与同一
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交易标的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积
计算,但已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交易不再纳入相关累积
计算范围。
    (十六)审议批准以下借款或抵押融资事项:
    公司拟进行的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最高限额
以上的借款或抵押融资。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制度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 2/3
时,即董事人数不足八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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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
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
明确地点。
    第七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负责股东大会筹备和组
织工作。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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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
的内容。
    第十二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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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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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单独或合
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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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
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
他用途。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本公司承担。


                 第六章 股东大会通知
    第二十二条   召集人应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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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北京时间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北京时间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北京时间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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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和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登记与出席人员
    第二十六条     以下人员有权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证券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
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三)为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
   (四)公司邀请的新闻媒体及其他人员。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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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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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证券事
务部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出席股东大会前
应在公司公告的登记时间内进行登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本公司股东在会前未参加登记的,不影响其出席股东大会
的权限和资格,但应在会议登记终止前进行会议登记。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
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
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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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应当在表决前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
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开始,会议登记终止;
    (二)会议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向大会宣布大会人员的资
格审查、出席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关联事项及回避情况、须向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提案人或提案授权代理人宣读各项提案报告;
    (四)股东对各项提案报告进行审议,提案人或提案授
权代理人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主持人提议监票、记票人;
    (六)监票、记票人向股东分发表决票,股东开始投票
表决;
    (七)监票、记票人回收表决票,进行表决情况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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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在统计表上签名;
    (八)主持人或监事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
    (九)主持人宣读大会决议;
    (十)见证律师宣读见证意见;
    (十一)主持人宣布散会。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    年度股东大会应该审议内容:
   (一) 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二) 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 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四) 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应由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的内容。


               第九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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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
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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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如实行累积投票制,应在董事会决议和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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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的通知中予以明确。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
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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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如股东大会以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可以仅
宣布现场表决结果,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计表决结果
应在两个交易日内(不含会议当日)以决议公告的形式宣布。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
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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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
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五十五条   在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前,大会
主持人或董事会秘书应当说明关联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其持
有的股份数,并明确说明该关联股东回避,不参加对该关联
交易事项的表决,然后股东大会方可进入投票表决程序。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在宣布表决结果后作出大会决
议,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决议上签名。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
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
表述。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章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五十八条   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
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大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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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作
出决定。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授权应载明表决通过标
准。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决定公司的融资、对外投资;
    (二)办理公司在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
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期间的工作;
    (三)办理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期间的工作;
    (四)决定并办理其他在必要时需股东大会授权的重大
事项。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授权必需遵循合法、合规的原
则。
    第六十条     需股东大会授权的事项应先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授
权方可生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中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
不需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一章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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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
股份及其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各项决
议的详细内容;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
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
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
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六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
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就任。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
具体方案。


                第十二章    股东大会见证和记录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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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或
其指定人员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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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章制度执行。
    第七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
过”、“不满”、“以外”、“以下”、“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批准后
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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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相关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
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为,仍包括在内。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二〇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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