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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凤凰:上海凤凰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8-26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版)》(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
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业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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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
    (三)新闻媒体和其他相关传播媒介;
    (四)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个人和机构。
    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公司的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
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股东大会。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并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
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公司
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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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泛征询意见。
    (三)投资者热线。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专人负
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四)网络渠道。通过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交易所上证 e 互动等平台
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信息。
    (五)投资者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
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需
公开说明原因。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
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六)媒体采访和报道。公司应以公告形式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信息,公
司可以接受非指定媒体的采访等,但非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不得出现内幕信息或
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同时应当及时关注其他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
当回应。
    (七)现场参观。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
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八)路演和分析师会议。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
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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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需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时,双方可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公司需积极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请求。
    第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需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
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及公司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人员等,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
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具
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的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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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
    (二)透露或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
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需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
时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及存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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