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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牛化工:金牛化工独立董事制度(2023年10月修订)2023-10-27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公司治理结构,促进河北金牛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规范运作,保

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

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

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和《河北金牛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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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公司及本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本公司独立董事不少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人数,

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本公司董事会中设置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全面风险管

理委员会 5 个专门委员会,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

的比例,且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

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

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

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

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按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开展的相关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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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下述第八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

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

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

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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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

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

母等;“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其他

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

他工作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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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

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

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

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

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

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

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本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第

十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有关材料报送上交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上交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

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上交所对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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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

案。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

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履职能力、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

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

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本公司连续任

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

提名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

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

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

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

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

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

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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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

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

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

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三条、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中涉及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

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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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

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

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

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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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

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

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

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三条、

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

中涉及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

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

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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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

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

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

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

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

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

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

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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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

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

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

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

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

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

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

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

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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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

保存十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

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上市公司核实。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

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

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

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

通知时披露。



                    第五章   履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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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

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

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

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

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

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

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

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

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

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

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

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

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

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

                             13
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

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

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

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

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

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

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

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

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

事不得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

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可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

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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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由董事会负责

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

施,修改时亦同。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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