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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丽尚国潮:丽尚国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11-28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为持续完善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
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
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
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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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采用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
话、电子邮件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
记名投票表决。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可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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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
括同意、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
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主要包
括以下内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
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
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独立董事对所审议事
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
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
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秘书、证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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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中心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
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
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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