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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鲁信创投:鲁信创投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15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
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
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
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
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
括二名独立董事,且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的独立董
事。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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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
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其中,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并
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
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
知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包括独立
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
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人数;在改选出的委
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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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
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于公
司财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
法、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对公司的资金运作、资产利用
情况及其他财务运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保证公司资产的真
实和完整,具体职责按《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解聘外
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项。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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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
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
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并发表意见;

    (二)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
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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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
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
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
方面:

    (一)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 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
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
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
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
的重大问题等;

    (六)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七)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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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
见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
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
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
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包括
以下方面:

       (一)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 审阅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
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
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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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
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
通;

       (二)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
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
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
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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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
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
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
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
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
议。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均可提
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
全体委员,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
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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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
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
责。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
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委托出席,视同出席。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须由委托委员签字
并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网络视
频会议或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非现场
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
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
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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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
表决。

    会议做出的决议或者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
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
相关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
员、法律顾问或者外部审计机构代表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
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保存,作为董事会决策的依据。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会议通过的议案、提案及
表决结果等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
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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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
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会
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审计委员会制订,经董事会决议通
过后生效并实施。本制度修改时,亦由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以前规定相抵触的,以本细
则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应立即修订本细则
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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