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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工申贝:上工申贝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2023年6月)2023-06-22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管理办法

         (经2023年06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
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
布的《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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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
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
网和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
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
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
件。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
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
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
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
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八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
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
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
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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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
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
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
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
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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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
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
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
必要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
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
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
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九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
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
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
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
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
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
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
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
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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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
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
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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