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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工申贝: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3-07-27  

                                                    证券代码:600843                 证券简称:上工申贝              公告编号:2023-036

            900924                       |上工 B 股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 元,B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06939 美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8/1           -                            2023/8/2
                                                      2023/8/2
     B股            2023/8/4        2023/8/1                         2023/8/17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 6 月 21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 713,166,480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5,658,324.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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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3/8/1        -                         2023/8/2
                                                2023/8/2
     B股           2023/8/4      2023/8/1                     2023/8/1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浦科飞人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
梅山保税港区上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
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3.1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
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
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
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实际税

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2
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045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
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
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

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
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045 元人民币。
       (4)对于 A 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05 元人民
币。
       3.2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B 股现金红利以
美元支付。根据《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

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 2023 年 6 月 26 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美元人民币中间价(1:7.2056)计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06939 美元
(含税)。
       (1)非居民企业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99 的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 0.006245 美元。
       (2)居民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1 的股东)
       根据财政部于 2015 年 9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

                                       3
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 0.006939 美元发放现金红利,待其转
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
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外籍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90 的股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06939 美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市台路 263 号 11 楼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8407515

    特此公告。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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