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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开滦股份: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3-11-11  

证券代码:600997     证券简称:开滦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3-055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收到《河北
证监局对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35 号)和《河北证监
局关于对张嘉颖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36 号),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河北证监局对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滦能源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35 号)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对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滦股份或公司)
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
    2021 年及 2022 年,开滦股份子公司唐山中润煤化工有限公司在
与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滦集团)煤炭采购交易过
程中,存在超出合同额度支付煤炭款项情况,形成开滦集团对公司的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 年 9 月至 10 月期间占用资金 1.95 亿
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45%,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61%,上述资金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归还完毕。2022 年 1 月 20 日
至 1 月 29 日期间占用资金 4.45 亿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16%,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30%,上述资金于 2022 年 1 月 30 日归
还完毕。开滦股份将上述行为认定为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未及时履
行临时披露义务,亦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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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
四十五条等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182 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九项、
第二十六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三条、第五条
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
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
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加强学习相关
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
自收到本决定书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证
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第十一条,我局将该
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张嘉颖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
定》(〔2023〕36 号)
张嘉颖:
    我局在对开滦股份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
    2021 年及 2022 年,开滦股份子公司唐山中润煤化工有限公司在
与开滦集团煤炭采购交易过程中,存在超出合同额度支付煤炭款项情
况,形成开滦集团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 年 9 月
至 10 月期间占用资金 1.95 亿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45%,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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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61%,上述资金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归
还完毕。2022 年 1 月 20 日至 1 月 29 日期间占用资金 4.45 亿元,占
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16%,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30%,上
述资金于 2022 年 1 月 30 日归还完毕。开滦股份未对上述事项及时履
行临时披露义务,亦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违反了《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九项、第二十六条,以及《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
会公告〔2022〕26 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
    你作为开滦股份的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未能履行《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规定的忠实、勤勉
义务,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
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
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携带有效证件到我局(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友谊北大街 71 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上述问
题,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
习,健全规范财务内部控制、资金管理,严格杜绝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行为,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和规范运作意识,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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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利益。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继
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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