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新城控股:新城控股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3-12-12  

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23-069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子公司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为
被告。
     涉案的金额: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金额合计 21,000 万元(暂定)。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案的诉讼
结果及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受理机构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支金高
    2、被告一: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新城”)
    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苏街道 111 号 421 室
    法定代表人:周科杰
    3、被告二:苏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碧桂园”)
    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长路 88 号 G2 幢 6 层 606 室
   法定代表人:林强
   4、被告三:珠海横琴顺碧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28515(集中办公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佛山市顺德区中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5、被告四:佛山市顺德区共享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居委会碧桂花园会所三楼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闻江波
   6、被告五:沈银龙
   7、被告六:陆志文
   8、被告七:王雁平
   9、被告八: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大道 1 号碧桂园中心七楼 705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
   10、第三人:苏州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世纪”)
   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戴溇村湘州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周科杰
   (三)案由:合同纠纷
   (四)案件进展:本案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
   (一)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股权补偿款人民币 2 亿元;
   2、判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 1000 万元(暂定);
   3、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担保保险费。
   (二)本案基本情况
   支金高系苏州金世纪历史股东,曾持有苏州金世纪 100%股权。2014 年 7 月 1
日,支金高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30%的股权转让给沈银龙,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29%的股权转让给陆志文,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31%的股权转让给朱磊。2014 年 7
月 21 日,支金高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10%的股权转让给平梅军。2014 年 8 月 27
日,平梅军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10%的股权转让给王雁平。2014 年 10 月 20 日,朱
磊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31%的股权转让给沈银龙。至此,沈银龙持有苏州金世纪
61%的股权,陆志文持有苏州金世纪 29%的股权,王雁平持有苏州金世纪 10%的股
权,且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经工商登记为苏州金世纪合法股东。苏州新城以合
同价款 101,571.39 万元受让苏州金世纪 100%股权及债权。在从沈银龙、陆志文、
王雁平处受让苏州金世纪 100%股权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苏州新城于
2016 年 10 月 10 日将苏州金世纪 50%的股权转让给苏州碧桂园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
登记手续。支金高以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为诉讼请求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苏州园区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请见公司披露的《公司关于下属
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03)。
    2018 年 12 月,苏州园区法院就本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支金高的诉讼请求。具
体请见公司披露的《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 2019-
001)。
    支金高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提起
上诉。2019 年 10 月,苏州中院裁定:1、撤销苏州园区法院(2016)苏 0591 民初
10828 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苏州园区法院重审。具体请见公司披露的《公司
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9-079)。
    苏州园区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一审判决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苏州新城
因不服判决结果,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苏州新城于 2021 年 10 月收到苏州中院
(2021)苏 05 民终 3880 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请见
公司披露的《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01)及
《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8)。
    2021 年 11 月,苏州新城因不服二审民事判决书,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江苏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2023 年 3 月 6 日,苏州新城收到江苏省高
院(2023)苏民申 171 号书面受理及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2023 年 10 月 13 日,
苏州新城收到江苏省高院(2023)苏民申 171 号民事裁定书。江苏省高院经审查认
为,原审法院的认定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亦无不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具体详
见公司披露的《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3-016)
及《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 2023-059)。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案的诉讼结果及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