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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电重工:华电重工: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12-30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已经于 2011 年 8 月 25 日审议通过,2023 年 12 月 29 日第一次修订)




                           二○二三年十二月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 1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 3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 7

第五章 附则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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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

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和

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

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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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

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的精

神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

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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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

熟的投资文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

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

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

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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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有限公司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

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

网站公布。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等投资者网络

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证 e 互动平台等

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探索试用新媒体平台,通过电子信箱、上证 e

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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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

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

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三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

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

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为投资者发言、

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

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

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

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

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

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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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

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

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

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文字等形式。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

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九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

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

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可以

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

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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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

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

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

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

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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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工作负责

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证券管理部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

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

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

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

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

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

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

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

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

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

证券管理部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

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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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

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

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三十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

的培训。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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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

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

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

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

亦同。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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