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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电重工:华电重工: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3-12-30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已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捐赠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正确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 号)、《关于中央企业对外
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发评价〔2015〕41 号)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系统各单位(以下统称“各单
位”)。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预算管控原则。对外捐赠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二)统一管理原则。公司对本部及其各分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实
行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三)统一冠名原则。为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体现央企社会责任,
各单位发生对外捐赠时,应统一在冠名中体现“中国华电”字样。
    (四)先审核后决策原则。对外捐赠事项实行“先审核、后决策”管
理,即由牵头部门负责对捐赠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
通过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履行审批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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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范围、规模及要求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或赞助范围为:向受灾地区、定点帮扶地区、
对口支援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帮扶性捐赠,对教科文
卫体事业、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社会公共
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五条   各单位要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财务承受能力,坚持量
力而行原则,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盈利能力偏低、负债水
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单位,应严格控制对
外捐赠规模;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资金链断裂的单位,除特殊情况外,
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各类对外捐赠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于向定点帮扶地区、定点援助地区的救济性捐赠(以下简称
定点帮扶项目),根据国家乡村振兴工作部署及定点帮扶、对口支援相关
要求、考虑县级及以上各级地方政府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安排,按照“地方
所需、企业所能”原则统筹确定年度定点帮扶项目计划,依据年度定点帮
扶项目计划安排。
    (二)除上述类型外的其他捐赠通常根据地方政府及项目所在地需
要,统筹考虑各单位实际承受能力安排,原则上参考历史捐赠情况严格控
制。
    第六条   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为本单位有
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
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不得将单位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
赠。
    第七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各单位对外捐赠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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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依法成立的可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
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应当依法拒绝。各单位对外
捐赠应当诚实守信,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为捐赠事项牵头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
的捐赠事项进行审核和管理,并对年度预算内捐赠事项的具体执行提出意
见,对预算外事项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九条   财务资产部为捐赠事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公
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负责捐赠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履行捐赠事项的审批
决策流程,牵头组织编制公司对外捐赠年度预算建议方案报预算管理办公
室;负责报告季度监测报表及有关情况、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执行分析。
    第十条   各基层单位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编制本单位的对外捐赠方案,
向公司上报对外捐赠年度预算方案,履行本单位“三会”决策程序,具体
执行决策后的对外捐赠事项。
    (二)向公司提交季度监测报表及有关情况报告、年度捐赠预算执行
报告,认真分析对外捐赠预算管理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

                      第五章 审批与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实行年度预算管控,各子公司根据公司年度
预算编制要求向公司上报预算年度对外捐赠建议方案。公司本部直接发生
的捐赠,由相关部门发起,财务资产部牵头履行捐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预算管理办公室拟定年度捐赠预算方案,经董事会审
议、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若年度捐赠预算为零,可豁免提交董事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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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方案经决策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
有特殊情况,捐赠内容超过年度预算范围或不能在年度对外捐赠预算中调
配、需增加年度对外捐赠预算额度的,由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后报董事会
审议、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备季度
监测报表及有关情况报告,每年度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上报年度对外捐赠
预算执行报告。对于已经批复的捐赠项目,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捐赠
对象、捐赠项目、捐赠金额)如发生变化,需及时报告。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监督工作,捐赠支出后,
应该规范账务处理,并对实施效果进行后续跟踪,有条件的单位,应当组
织对重大捐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审计,督促受益对象发挥捐赠的最大
效益。
    第十六条 公司加强对各单位对外捐赠的监督和考核工作,通过纪检
检查、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各单位要对监
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预算安排、项目实
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对于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
程序决策、未批先捐、未及时报备、未按要求落实捐赠批复等行为,或将
捐赠项目化整为零故意逃脱审批、进行虚假捐赠等行为,公司将进行通报
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员的责任。对于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的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国有
资产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予以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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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社会责任报告、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方式披露
对外捐赠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对外公布的信
息包括捐赠支出情况、受赠对象情况、捐赠途径、捐赠项目实施效果、捐
赠监督检查情况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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