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1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运作程序,提
高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工作效率,保证薪酬、考核与提名委
员会按规定行使职权,更好地发挥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的作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应当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三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出候选人
名单,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选举产生。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考
核与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 薪酬、考核和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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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接受董事长的领导。
第七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
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
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八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可聘请律师、
注册会计师等外部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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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可根据工作开展过程中的实际需要,
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协调,要求公司的相关部门及机构配合其开展
工作。公司各有关部门及机构,对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提出
的工作要求,不得无故推诿。
第九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可以下设专门工作机构,
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和服务工作,包括收集提供相关
资料、制作相关议题的研究报告、初审相关议题和起草委员会议
案等。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
会议。
第十一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可以召集临时会议。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主任委员应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全体委员的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拟定会议议案
和议程。
董事会办公室协助主任委员安排会议通知、议案、议程等有
关事宜。
第十四条 召集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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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全体委员。
召集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
以前通知全体委员。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
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通讯等其他方式召开。会议应
由委员本人出席,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对审议
事项进行书面表决,结果以专人送达、传真或挂号邮件中之一种
方式送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者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
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
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其中独立董
事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六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各委员均可向委员会提
出属于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审
议。
第十七条 对于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人应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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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有关的资料,并回答其他委员的提问。
第十八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时,
委员可以对议案发表自己的看法,会议主持人应在保持会议秩序
的同时保证每位委员的正常的发言权利和发言时间。
第四章 议案的表决
第十九条 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议案应逐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 表决之后参加表决的委员应立即在该项决议上
签名。
第二十三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
充分沟通和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决议由与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四条 委员如与议案有利益上的直接关系,则该关联
委员不参与表决,亦不计入表决票总数。
第二十五条 委员应当对委员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委员会的
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委员在表决时曾表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既不出席委员会会议,又不提出书面表决意见的委员不得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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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
员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七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委员姓名)。
第二十八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审议和决
定的内容在未公布前,任何委员及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得擅自泄漏,
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害的,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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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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