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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吴证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1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风险控制委员会运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风险控制委员会按规定行使职权,更好地发挥风险控制委员

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其他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含一名独

立董事。

    第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出候选人名单,董

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

召集和主持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由风险控制委员会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并由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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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接受董事长的领导。

       第七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行使下述

职权:

    (一)推进合规与风险文化建设;

    (二)审议公司有关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

    (三)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战略、风险管理政策等重大事项;

    (四)审议公司合规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并发表意见;

    (五)审议公司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

    (六)审议公司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体系方案;

    (七)监督、检查公司合规管理、风险管理执行情况,并对

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全面风险体系有效性进行评估,向董事

会报告;

    (八)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九)建立与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听取

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定期或不定期的报告;

    (十)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

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

估报告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风险控制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

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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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等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服务,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

承担。

    风险控制委员会可根据工作开展过程中的实际需要,通过董

事会办公室协调,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及机构给予配合。公司各有

关部门及机构,对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出的工作要求,不得无故推

诿。

       第九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以下设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做好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收集提供相关资料、制作相关

议题的研究报告、初审相关议题和起草委员会议案等。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

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一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

临时会议。

    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提议时,主任委员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

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

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拟定会议议案和议程。

    董事会办公室协助主任委员安排会议通知、议案、议程等有

                                 -3-
关事宜。

    第十四条   召集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

日以前通知全体委员。

    召集风险控制委员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

全体委员。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

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

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通讯等其他方式召开。风险控制委员会

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对审议事项进行书面表决,结果以

专人送达、传真或挂号邮件中之一种方式送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或者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其中独立董事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六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各委员均可向委员会提出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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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     对于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人应当提

供有关的资料,并回答其他委员的提问。

    第十八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时,委员可

以对议案发表自己的看法,会议主持人应在保持会议秩序的同时

保证每位委员的正常的发言权利和发言时间。



                     第四章   议案的表决

    第十九条     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

通过。

    第二十条     议案应逐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      表决之后参加表决的委员应立即在该项决议

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沟

通和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决议

由与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四条     委员如与议案有利益上的直接关系,则该关联

委员不参与表决,亦不计入表决票总数。

    第二十五条     委员应当对委员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委员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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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委员在表决时曾表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既不出席委员会会议,又不提出书面表决意见的委员不得免

责。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

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独立董事

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七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委员姓名)。

       第二十八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讨论、审议和决定的内容

在未公布前,任何委员及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得擅自泄漏,否则给

公司造成损害的,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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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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