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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宏泰: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09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新宏
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
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该担任召集
人的独立董事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
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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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部门和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
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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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中介机
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
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
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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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
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
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
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
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
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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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
实评价。

    第十六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
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进行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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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
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
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审计委员
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年报审计

    第二十一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审计委员会委员全
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
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
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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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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