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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宏泰: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09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
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并制定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
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门等有关部室工作人
员担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
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收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工作业绩以及工作能力等基本信息,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需要不定期召开。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于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讨论或审议的有关事项如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相关
利益的,必须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必要时,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