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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宏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09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新
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
定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及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提供
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委
员会的有关决议等。工作组成员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门、财务管理
部门等有关部室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履行情况;

    (三) 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 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政策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六) 监事会的考评意见。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述职和自我评价
报告;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 评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创新能力和业务潜能;

    (四)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的建议报告,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五) 如涉及公司董事会换届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可进行专项考核评价,
并在董事会召开前完成。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或方案,须报经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或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并应向股东大会说明,予以充分披露。董事会有权否决
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薪酬政策或方案。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
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年度考核评价时,应注意收集听取监事会
的考评意见。

   第十九条 必要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薪酬与考核议题
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和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