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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燃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版)2023-12-07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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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且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
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
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五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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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
员。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系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
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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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
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包括以
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
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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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同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相结合。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
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报表;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投资的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上述报告进行评价,并将下列相关书面决议
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和更换建议;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重大投资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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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
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审
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期限;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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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投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
方式,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
年。
  第三十一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说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
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人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
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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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三十五条 发生第三十四条所述情形时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
计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
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
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
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
新表决。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
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
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
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 工作评估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三)公司的公告文件;
   (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五)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
   (六)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
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
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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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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