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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翔药业:奥翔药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11-29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其
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
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
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三章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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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一至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定、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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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前述提名人不得提名
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
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
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在选举独
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员。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员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


    第九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及本制度要求进行披露并将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证券监管
部门。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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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
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独立董事任
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独
立董事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
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
务。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定或《公司
章程》规定人数时,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
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因触及第十二条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
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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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行方式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
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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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委员会,其中,
独立董事在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二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
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
见分别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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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
影响。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
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
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八条所列事项,应
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
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
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
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
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
履行职责。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公司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
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
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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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
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
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
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
资料至少十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条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本制度进行修改时,由董
事会提出修订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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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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