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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业股份:大业股份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10-30  

证券代码:603278                 证券简称:大业股份         公告编号:2023-107
转债代码:113535                 转债简称:大业转债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3 年 10 月 29 日,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五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
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具体情况
    1、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9 名激励对象已经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
象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3,500 股限制性股票。
    2、因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引起的股份变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100 号)批准,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9 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 500 万张,每张面值 100 元,期限为 5 年,转股期起止日期:2019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4 年 5 月 8 日。
    2022 年 9 月 1 日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期间,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大业转债”累
计转股数为 5,757,771 股。
    综上原因,公司总股本由 28,981.2096 万股变更至 29,553.6367 万股,注册资本由
28,981.2096 万元变更至 29,553.6367 万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1
      鉴于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份数额发生变更,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作如下修订:
 序号                修正前                                修正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
         28981.2096 万元。                  29,553.6367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      28981.2096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    29,553.6367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
             第一百〇九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        第一百〇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及其他有关规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有关
         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相关法律所要求的独       (二)具有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本
         立性;                             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3      识,熟悉相关法律;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四)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
         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的
         担任独立董事: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   事: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系;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     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
  4      亲属;                             子女配偶的父母等,下同);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       (二)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
         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   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名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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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员。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连续
    三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的,由董   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
5   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
                                       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一十三四 除参加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三四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
    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 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日。
    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
6
    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
    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
    现场调查。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为充分发挥独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享有
    立董事的作用,除法律和本章程赋予   以下特别职权:
    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拥有以下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特别职权: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    会;
    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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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 5%的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达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成的总额高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利;
    或根据有权的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交易所不时颁布的标准确定)应由独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   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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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断的依据;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       (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会计师事务所;                         事过半数同意。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东大会;                               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
    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
    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并
    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一)、(二)、
    (三)、(四)、(六)项职权,应当取
    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履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书面意         董事会审议:
    见: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         诺的方案;
    员;                                       (三)公司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的薪酬;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
        (四)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的其他事项。
    预案;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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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
    激励计划;
        (七)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
    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
    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
    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八)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股
    东权益的事项;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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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
         以下四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
         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
         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   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人担任。                           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

                                            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

                                            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9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

                                            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

                                            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原《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
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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