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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盐井神: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12-15  

苏盐井神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层的

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

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并担任召集

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

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提名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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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四)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对独立董事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取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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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

可随时通知。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

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提名

委员会委员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

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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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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