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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德龙: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3-11-09  

易德龙:603380                            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易德龙:603380                                            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目录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 3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4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办法 ............................... 5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6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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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1 月 15 日 10 时 00 分
            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春兴路 50 号苏州易德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出席人员:
            1、2023 年 11 月 9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及其授权委托
       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聘任的股东大会见证律师。
            会议议程:
            一、介绍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的股份总数。
            二、审议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办法。
            三、逐项审议下列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四、股东发言及股东提问。
            五、与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对各项提案进行投票表决。
            六、计票人统计表决情况。
            七、宣读表决结果。
            八、与会董事签署大会决议。
            九、宣读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十、主持人宣布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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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在本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依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须知如下:

一、股东大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大会的程序安排和会务工作。

二、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召开过程中,应当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正常程
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各项法定权利,并认真履行
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出席会议
人员发生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股东大会秘书处将报告
有关部门处理。出席会议人员应听从大会工作人员劝导,共同维护好股东大会秩
序和安全。

四、股东在大会上有权发言和提问。为维护股东大会的秩序,保证各股东充分行
使发言、提问的权利,请准备发言和提问的股东事先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并提供
发言提纲。大会秘书处与主持人视会议的具体情况安排股东发言,安排公司有关
人员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会议主持人视情况掌握发言及回答问题的时间。股东
发言时,其他参会人员应当充分尊重股东发言的权利,充分听取发言股东的意见。

五、对于所有已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
表决。

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七、本会议须知由股东大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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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办法

一、本次大会表决方式
     本次大会审议议案 1 须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2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大会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表决的,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投票
时应当注明股东名称或者姓名、所持公司股份数、股东代理人姓名,以便统计
表决结果。
     采取网络投票方式表决的,股东可以在 2023 年 11 月 15 日的交易时间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详见 2023 年
10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披露的《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表决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方式或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进行表决,如果
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凡是 2023 年 11 月 9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出席会议手续或委托手续的股东,出席大会并在大
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
决权。
三、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应逐项表决,“同意”、“反对”,“弃权”中
任选一项,不符合此规则的表决均视为弃权。
四、本次大会审议议案现场投票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表决完成后,请
股东将表决票及时投入票箱或交给场内工作人员,以便及时统计表决结果。
五、本次大会监票人由公司监事顾苏晓女士担任,计票人由樊理先生担任,并
由律师现场见证并公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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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
        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于 2023 年 8 月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于同
        月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拟对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
        如下修改:
 条目                         修订前                                     修订后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

                                                      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

           件:                                       事的资格;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二) 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第六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第一百        (二) 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〇八条     程要求的独立性;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第一百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
〇九条     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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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亲属是指配偶、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

    父母子女等;主要社兄弟 会关系(直亲属是指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

    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     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

    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女配偶的父母等);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二) 直接或间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

         (三) 在直接或间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举情形的人员;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 为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所认定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其他人员。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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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

                                                      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      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

         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     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   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应出席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连
一十一
条            独立董事应出席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连    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

         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

         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

                                                      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方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          (二)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         (四)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

         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征集投票权。
第一百   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一十二
条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事务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构;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

              (六)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

         东征集投票权;                               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七)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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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职权。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均由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均由
                                                     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
第一百   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
三十六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条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 1 名独立董事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当中至少应有 1 名
         是会计专业人士并且由该名独立董事担任召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且由该名独立董
         集人。
                                                     事担任召集人。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公司章程》(修订稿)
     已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登载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上议案,请各位股
     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易德龙:603380                                               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
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于 2023 年 8 月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于同月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修订稿)已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登载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上议案请各股东
及股东代表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