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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顶点软件:顶点软件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1月修订)2023-11-30  

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3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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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1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产生.............................................................................................. 4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6

第五章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条件............................................................................ 10

第六章 附则................................................................................................................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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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和
         公司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议事程序,完善独立董
         事制度,提高独立董事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制
         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2023 年 8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顶点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行使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
         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
         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
         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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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
         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情形。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
         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经济、会计、
         财务、管理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在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不超过三家,并应当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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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偶、父母、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上述“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主要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
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系指
根据《上海证券所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
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
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此外,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公司章
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
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   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四)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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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
                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公司独立
         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
         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
         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兼任除专门委员会
         委员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产生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
         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
         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
         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
         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4
第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
           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
           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
           续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
           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
           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将所有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8 月修
           订)》附件中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
           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
           如实回答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补充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回答问询或者补充有关材料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将根据已有材料决定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职能力
           和独立性提出异议。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5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
           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不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或者独立董事独立
           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按期提出辞职的,董
           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
           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要求的
           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
           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
           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
           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
           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
           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
           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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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八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
           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
           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
           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
           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
           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
           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7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
          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八条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
          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
          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
          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8
           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
           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
           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
           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
           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
           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
           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
           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
           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
           露。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可以提供相关
           培训服务。



                                  9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
          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
          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
          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
          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
          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
          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
          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
          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特别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
          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
          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
          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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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
           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
           纳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
           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
           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
           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
           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
           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
           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
           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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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
           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
           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或说明的,参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
           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或解释。


第四十三条 如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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