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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点软件:顶点软件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修订)2023-11-30  

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2
第四章 议事规则 ......................................................................................................... 3
第五章 协调与沟通 ..................................................................................................... 6
第六章 委员会工作机构 ............................................................................................. 6
第七章 附          则 ............................................................................................................. 7
                 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福建顶
         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委员会”或“本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
         检查和评价,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应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和委员由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任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
         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
                                  1
         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
         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经
         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
         整。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
         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
                    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审查、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和评价;

         (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     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     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
                  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     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     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
                  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第十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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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票权;
           (二)     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     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
                    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     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
                    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
                    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     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委员会应
           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
           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
           计活动。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临时会议在(1)董事会认为必要时;(2)委员会召集人认为必要时;
           (3)两名以上委员会委员提议时召开。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应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
           但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
           主持。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的地点和时间、会议期限、会议议程及讨论事
           项以及发出通知的日期。会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
                                      3
           件或挂号信件发出。


第十四条   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
           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
           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
           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召集人决定的其他表决方
           式。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有关专家或者社会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
           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根据委员会委员的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公司非
           委员会成员的董事有权列席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
           部)制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   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   会议议题;
           (五)   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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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会议记录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
          签字。会议记录应在会议后合理时间内送交委员会全体委员供其表
          达意见。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二条 当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会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
          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
          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1 名委员不能同
          时接受 2 名以上委员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
          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议
          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通过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的
          方式行使权利,但书面意见应当至迟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会办公室
          (证券部)提交。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
          委员,也未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在一年内亲自出席委员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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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次数不足会议总次数的四分之三的,视为不能履行委员会职责,
           董事会可根据本规则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五章 协调与沟通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休会期间,审计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请董事会研
           究,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董事长召
           开董事会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向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任何书面报告,应由其负责人签发,通
           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召集人本人或其授权的
           委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在审计委员会休会期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
           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书
           面报告,并可建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召集人或由其授权的一名委员向董事会报告自上次
           董事会定期会议以来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或就某一问题进行专
           题汇报。


                        第六章 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工作;董事
           会秘书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与公司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做好
           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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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负责制发会议通知等会务工作。


           公司审计部负责准备和提供会议所议事项所需的相关资料,负责与
           有关部门(包括委员会在议事过程中聘请的公司有关专家或者社会
           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的联络。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有责任为委员会提供工作服务,为董事会办公室
           (证券部)、审计部的工作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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