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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霸股份:立霸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修订)2023-10-18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治理水平,
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根据《公司章程》
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对公司审计、内控体系等方面监督并提供专业咨询意
见。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并对董事会负责,不受公司其他部
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两名,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
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
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
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注册会计资格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
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的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
                                    1/7
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三至五条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
计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部门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六)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并对其发表意见;
    (七)组织开展各项专项审计工作;
    (八)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九)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十)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十一)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2/7
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
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
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
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
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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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当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六)下一年度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
或审计部门没有按照规定提交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
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公司董事会应及时
发布公告。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
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4/7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制度;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季度、中期、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
    (五)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六)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召开前 5 日应以书面或
通讯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召开前 3 日应以书面或通讯等方式通知全体
委员(紧急情况下可以立刻召开,但需要说明理由)。会议通知中应至少包括会
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议案主要内容、会议联系人、联系方式、通知时间等
内容。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也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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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
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二十四条 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
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
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
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视会议、电话会议、
传真等方式;会议表决方式为:如召开现场会议,则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
式;如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则采取传真或电子签名等方式签署表决票。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
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决议等材料由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
限不低于 10 年。会议记录中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主持人姓
名、出席会议及缺席、委托出席情况、列席会议人员姓名及职务、会议议题、委
员及列席人员发言要点、会议记录人姓名等。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将及时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
业背景和 5 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将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
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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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将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
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将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公司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
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修订后的公司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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