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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司太立:司太立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三次修订稿)的公告2023-08-29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 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3-066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
   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三次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太立”或“公司”)拟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48,000 万元(含本数);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后主要财务指标的分析、描述均不构成对公司的盈利
预测或承诺,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不构成任何投
资决策依据。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
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
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
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
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
回报拟 采取的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内容说明如下:




                                    1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财务指标计算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公司基于以下假设条件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
响进行分析,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假设条件不构成任何预测及承诺事项,
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
担赔偿责任,本次发行方案和发行完成时间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实
际情况为准,具体假设如下: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证券行业情况、产品市场情况及公司经
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该完成时间仅
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最终以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3、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影响,不考虑
其他因素(如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回购注销等)所导致的股本变动。本次发
行前公司总股本 342,914,439 股,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上限为 102,874,331 股,按
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
总股本将达到 445,788,770 股。该发行股票数量仅为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股票数量为准;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148,000.00 万元,不考
虑发行费用影响,该募集资金总额仅为估计值,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
实际发行完成的募集资金总额为准;
    5、假设 2023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与 2022 年度相同,即
2,208.95 万元;公司 2023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假设出现下列三种情形:
    (1)2023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2 年
亏损减少 50%;
    (2)2023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5,000 万
元;


                                     2
    (3)2023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0,000 万
元;
    盈利水平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
影响,不代表公司对 2023 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本公司盈利预测,
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
担赔偿责任;
    6、不考虑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实施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
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7、基本每股收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测算。
    8、不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

    基于上述假设的前提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
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2023 年度
          项目                  2022 年度
                                                    发行前                发行后

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             342,914,439      342,914,439           445,788,770

情形一:2023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2 年亏损减少 50%

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
                                     -7,584.57         -2,687.81             -2,687.81
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9,793.52         -4,896.76             -4,896.76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2            -0.08                 -0.0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
                                            -0.29            -0.14                 -0.14
股收益(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22            -0.08                 -0.0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
                                            -0.29            -0.14                 -0.14
股收益(元/股)

情形二:2023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5,000 万元

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             -7,584.57         7,208.95              7,208.95


                                        3
                                                             2023 年度
             项目               2022 年度
                                                    发行前               发行后

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9,793.52         5,000.00             5,000.00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2            0.21                 0.2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
                                            -0.29            0.15                 0.14
股收益(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22            0.21                 0.2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
                                            -0.29            0.15                 0.14
股收益(元/股)

情形三:2023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0,000 万元

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
                                     -7,584.57        12,208.95            12,208.95
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9,793.52        10,000.00            10,000.00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2            0.36                 0.3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
                                            -0.29            0.29                 0.28
股收益(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22            0.36                 0.3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
                                            -0.29            0.29                 0.28
股收益(元/股)
    注 1: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规定测算。
    注 2: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
司对盈利情况的观点或对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


二、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公司资产负债率将降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战略目标的实现。随着
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产品营业收入规模将逐步增大,盈利能力将较大幅度提升。
但募集资金使用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在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若公
司最终实现的净利润未能与股本及净资产规模同比例增长,每股收益指标将出现
一定幅度的下降,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4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优化产品结构,提
高行业地位,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及盈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
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未来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
景和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请参见公司公告的《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第二节 董事会关
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从细分行业来看,发行人是造影剂行业的龙头,主要从事造影剂原料药、中
间体及制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随着医疗检查的精准性要求的提升,造影诊断
的普及度不断上升,国内外造影剂制剂市场不断扩大,造影剂原料药的需求也随
之上涨。
    本次募投项目一方面对碘海醇、碘帕醇等公司已有大品种造影剂原料药产品
继续扩产,补全碘美普尔、碘普罗胺等近年快速增长的造影剂产品,同时依赖长
期在碘化学领域累积的技术工艺及 CMO/CDMO 领域培育的客户合作关系新增
部分碘化合物及以往涉及过的 CMO/CDMO 产品。此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可进一步
建立健全公司碘造影剂的产能布局,为下游碘造影剂制剂的稳定生产提供可靠的
来源。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也有利于企业丰富产品线,降低造影剂行业系统风险,
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投资者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加强对募集资金管
理、加快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加快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完善利润分配政策、
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措施,增强盈利能力,提升资产质量,实现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5
(一)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
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
容进行明确规定。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由保
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保障募集
资金用于承诺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
督。

(二)加快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
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施,公司将进一步夯实资本实力,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和资产结构,扩
大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确保资金能够按照
既定用途投入,并全力加快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加快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是一家医药高新技术企业。经过 20 多年发展,已经成为国内造影剂原
料药企业中产品规模最大、品种最齐全的厂家。子公司上海司太立系我国唯一一
家纳入带量采购的三种核心造影剂制剂全部中标的企业。2023 年 2 月,公司取
得碘美普尔注射液《药品注册证书》,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目前碘佛醇、钆贝
葡胺等造影剂制剂的一致性评价进度亦处于市场前列。
    在未来,一方面,公司将积极参与造影剂制剂一致性评价及后续集中采购招
标,加强对下游市场变化、需求变化的关注,构建完善的原料药供应体系,进一
步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公司也将在巩固并深化国内现有客户关
系的同时,积极开拓欧洲、美国及日本市场,并加强销售人员的团队建设,加大
市场开拓力度,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四)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利润分配原则、分配方式、分配条件及利润分
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并制定了明确的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将以《公司章程》所


                                   6
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为指引,在充分听取广大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公司
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持续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并予以严格执行,努力提升股东投
资回报。

(五)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目前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完善、健全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体系,保证了公
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
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严格控制公司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加强成本管理,
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强化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提升公司经营效率。

六、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
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规定,为保障中
小投资者的利益,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7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承诺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将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该等承诺,同意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
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人愿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七、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议程序

    公司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填补即期回报措
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等事项已由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修订在股东大会授权内已由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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