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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畅联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6-0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邮编:200041
  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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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6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于 2023 年 6 月 1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
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在指定披
露媒体上刊登《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16)(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
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
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1 日 14:00 如期在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 77 号富豪会展公寓酒店三楼聚贤厅 1 召开,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6 月 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6 月 1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130,136,5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5.9084%。
    2、 出席及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65,162,1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800%。
    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905,1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87%。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审议董事会 2022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4、《关于审议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5、《关于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
案》;
    6、《关于聘请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审议监事会 2022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上述议案 3、议案 5、议案 6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上述议案 5 为关联股
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上述议案不涉及特别决议议案以及累积投票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
进行了表决(其中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并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
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徐   晨                              郑伊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乔若瑶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