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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力思: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歌力思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3-06-03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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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力思”、“公司”)与北

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

协议》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深

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考核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公

司书面确认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

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
                                                                法律意见书


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

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

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歌力思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

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

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

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歌力思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将夏国新先生和胡

咏梅女士的近亲属作为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

规定。

    (二)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将夏国新先生和胡

咏梅女士的近亲属作为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

核实<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

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三)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认

真审核,发表了《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

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四)公司独立董事周小雄接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符合

《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监事会披露了《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2023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

    (七)2023 年 5 月 19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 2023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八)2023 年 6 月 2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3 年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均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本

次授予股票期权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

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公司确认,

本次调整情况如下: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名单中的 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全部股票期权,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

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人数由 490 人调整为 484 人;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由 1,340.00 万份
                                                                 法律意见书


调整为 1,317.20 万份,其中,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1,240.00 万份调整为

1,217.20 万份, 预留权益数量不变。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

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数

量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相关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

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

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

施本次激励计划,未授权的股票期权失效。

    根据 2023 年 6 月 2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 2023 年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2 日,在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

决议及公司提供的其他文件,公司董事会本次确定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 484 名

激励对象授予 1,217.20 万份股票期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授予条件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

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

象授予股票期权。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
                                                                  法律意见书


形,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事项符合《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取得了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确定及首次授予对象符合《管理

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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