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东宏股份: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修订)2023-10-26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股
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
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
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6 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决定公司出现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两种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
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经二分之一以
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并注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
股东大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
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议案,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提名并选举产生。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
接受提名,并承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或监事的职责。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介绍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身份确认和登记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之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的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有限合伙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托代表)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或
其委托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托代表)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托代表)资格
的有效证明;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托代表)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有限合伙股东单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托代表)资格证
明、有限合伙股东单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托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或有限合伙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或有限合伙企业的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或有限合伙企业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九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或撤回委托或撤回
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其所持有的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
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做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三十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
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
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五)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将依据公司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可设立股东大会会务组,由董事会
秘书具体负责会议组织、股东大会文件的准备等有关方面的事宜。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
人员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
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会议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二)在会场上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扰乱会场秩序经
劝阻无效者。
    上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必要时,可
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八条    主持人应按预定的时间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在预定的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
    (一)董事、监事及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人员未到场时;
    (二)会场条件、设施未准备齐全或不适宜开会的情况下;
    (三)会议主持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由。


                        第七章   会议议题的审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
顺序逐项进行审议。必要时,也可将相关议题一并讨论。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
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
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
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一条    主持人或其指派的人员应就各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或发放
必要文件。
    第四十二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
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以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
和说明。
    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
出解释和说明。股东质询不限时间和次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绝
回答质询,但应当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益;
    (三)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四条     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要求发言,股东要求发言的,应先介
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与会的董事、监事、总裁、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大会主持人批准者,
可以发言。


                           第八章   股东大会表决

    第四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
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对是否属于关联股东难以判断的,应当向
公司聘请的专业中介机构咨询确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开始前将关联股东名
单通知会议主持人,会议主持人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
    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
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
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或主持人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
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充分记载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
决程序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操作
细则如下:
    1、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2、与会每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或者监事的人数;
    3、每个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
也可分散投给任意的数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
    4、每个股东对单个候选董事、监事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或者监事
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5、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
    第五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四条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
的股东大会纪律,被责令退场的股东,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总数。
    第五十五条     不具有出席本次会议合法有效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议中
行使或代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无效,其所持有的或
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
    第五十七条     表决结果统计完成后,应当报告会议主持人。会议主持人如
果对提交表决结果有任何疑义,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
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九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四条       议案通过后形成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保证决议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得使用引起歧义的表述。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十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第六十九条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一章   休会与散会

    第七十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大会主
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暂时休会。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
主持人方可以宣布散会。


                      第十二章    股东大会决议执行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
交由公司总裁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
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立即就任。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裁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
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十三章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包
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委托理财、资产抵押等非日常业
务经营交易的审批权限,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进行确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的比例;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不到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
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七十九条    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股东大会均授权由董事会批准。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关联交易的权限按照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公司另行制定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八十一条    除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外,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进行授权的,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授权应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二)授权事项、权限、内容应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
    (三)不应授权董事会确定自己的权限范围或幅度;
    (四)对《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不得授权董事会
代为行使。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
“多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