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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宏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2023-11-15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7-3-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京天股字(2023)第 110-4 号



致: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发行人”、“公司”或者“东宏管业”)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下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京天股字(2023)第 110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山
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下称“《法律
意见》”)、京天股字(2023)第 110-1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宏
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
作报告》”)、京天股字(2023)第 110-2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
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下称“《补
充法律意见(一)》”)、京天股字(2023)第 110-3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
于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二)》”)。


    基于发行人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的议案》等议案,为此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7-3-2
    本所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
意见(二)》中所作的声明、承诺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
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
中未重新提及的事项,仍适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
(一)》、《补充法律意见(二)》中的相关结论。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
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7-3-3
                                  正文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内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并结合发行人
实际情况,2023 年 10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
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
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
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
施及相关主体作出承诺(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数额、募集资金投向进行了调整。本次发
行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1、 调整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1,200.00 万元(含本数)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年产 7.4 万吨高性能复合
  1                               东宏股份       24,934.44       23,000.00
              管道扩能项目
        新型柔性管道研发(氢能
  2                               东宏股份       26,493.16       7,316.00
          输送)及产业化项目
  3           补充流动资金        东宏股份       10,884.00       10,884.00
              合计                               62,311.60       41,200.00

      2、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0,800.00 万元(含本数)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7-3-4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年产 7.4 万吨高性能复合
  1                                东宏股份      24,934.44      23,000.00
              管道扩能项目
  2           补充流动资金         东宏股份       7,800.00       7,800.00
               合计                              32,734.44      30,800.00

      除上述调整外,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其他内容不变。

      (二)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发行人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作出承诺(三次修订稿)的
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数额、
募集资金投向进行了调整。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发表同意的
独立意见。

      同时,发行人于 2023 年 10 月 28 日公告了《东宏股份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公告》、《东宏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三次修
订稿)》、《东宏股份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
施及相关主体作出承诺的公告(三次修订稿)》、《东宏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东宏股份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披露的提示性公告》、《东宏股份关于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等公告,就本次发行的预案及方案
的修订内容进行了公告。

      (三)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未构成发生重大变化




                                     7-3-5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
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七条的规定,“减少募集资金、减少募投项目、减
少发行对象及其对应的认购股份并相应调减募集资金总额不视为本次发行方案
发生重大变化。”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未构成发生重大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调整不构成本次发行方
案的重大变化,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四)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 2022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仍在有效期内,相关批准及授权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上交所
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为有效存续的境内上市股份
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本次发行的实质性
条件,已履行公司内部批准程序,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上交所审核同意并
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7-3-6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的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孔晓燕




                                                  胡       鑫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年        月   日




                                  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