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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桥信息: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3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
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及《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应遵守《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在董事会授权范围
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战略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则由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与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
章程》和本规则补足委员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
行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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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细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任何 1 名委员均可提议召开临时
会议。会议召开前 5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当委员会
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
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
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
委员职责。
    (一)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二)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战略委
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至少 2 名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视同出席;每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网络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的
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
员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
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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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相关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 10 年。会议通过的议案或提
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适时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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