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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千生态:大千生态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4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
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
人。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分管,主要负责公司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能
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具有较强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记录。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



                                     1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聘任与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但必须保证
能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
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
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
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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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
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
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履   职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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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
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
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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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
任审查,并在监事会的监督下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
秘书辞职后未完成前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上述离任审查和工作交接
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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