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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松霖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1月修订稿)2023-11-18  

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1 月修订稿)




              厦门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监事会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是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监事会应对公司财务及董事会、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2名监事经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1名为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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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代表公司与董事或总经理进行诉讼。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检查公司财务;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公司章程》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提案和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6个月召开1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
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或董事会决议违反股东大会
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
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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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公开谴责
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提案由监事会主席在征求各位监事意见后确定。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
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书面提议后3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
知。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监事会
主席签署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
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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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
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
后传真至公司。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通讯表决是指监事对监事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经通信、传真、电子邮件等
指定的信息传递方式而行使表决权,而不再召开现场会议的方式。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
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
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或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

    监事会主席或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其他有关人员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或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监事会提请罢免董事的提案应当
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提请起诉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案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公司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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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届次、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出席情况;
    (四)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议程;
    (六)每位监事发言要点,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
明性记载;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
记录。

    第二十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
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
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
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组织监事进行检查, 并
可提出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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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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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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