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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才股份: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3-12-08  

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强化对董事会和管理层
         的约束和监督,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独董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
         影响。

第五条   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
         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
         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
         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
         达不到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同时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
         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
         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
         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
         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上海证券交易所
         可随时调阅独立董事的工作档案。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资格;
         (2)符合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
         济等工作经验;
         (5)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为保证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
         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
         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
           (5)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6)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7)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
           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
           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或被提名为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1)存在《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
           (2)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律处分,
           期限尚未届满的;
           (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5)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6)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的;
           (7)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8)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
           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9)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
           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
           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
           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及符合担任独立董
           事的条件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
           上述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
           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
           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
           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
           连续计算。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符合独立董事
           任职资格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
           求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
           解除其职务。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的,公司董事会应将其认定为独立董事的不适当人选,并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
           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
           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独董办法》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
           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
           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和责任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2)对《独董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
           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3)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
           策水平;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了解掌握公
           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运作情况,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
           作用,并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
           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2)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3)对《独董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
           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 23 条、第 24 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
           特别职权的情况;
           (4)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
           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5)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6)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7)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
           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不得委托非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天,除按规定
           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
           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ESG 等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不少于三名。审计委员会
           成员由董事会任命 3 名或者以上董事会成员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十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独立董事具有以下特
           别职权: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
           (2)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5)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3)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
           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
           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
           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1)-(3)
           项及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出具的独立意
           见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1)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
           (2)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
           查的内容等;
           (3)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4)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
           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5)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相关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
           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
           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
           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
           件:

           (1)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
           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
           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
           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
           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十
           年。
           (2)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
           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
           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3)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
           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4)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
           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
           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
           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高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