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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睿创微纳: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12-23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本制度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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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力。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

    第八条   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九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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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
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
的审查意见。

    公司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应按本制度第十一条及前款规定披
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
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
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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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
职务。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
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
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
完成补选。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
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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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和职责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以及《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
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
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
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
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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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
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以及《管理办法》第二
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
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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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
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
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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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以及《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
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
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五章    履职保障

    第二十八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
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
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
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
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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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当
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
上市公司承担。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
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
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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