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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睿创微纳: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23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领导人员的产生机制,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下设提
名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拟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委员
会会议并负责提出提名方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占董事会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
的董事均有权提名委员候选人。委员经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选举委员
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
则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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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予以免除其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委员会纪律的;
   (二)未尽勤勉之责,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三次不能对应审核事项出
具意见的;
   (三)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四)不宜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提名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
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任何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该范围内且需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必须首先
经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证券投资部负责做好提名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如下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情况。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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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如下: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其他制度要求的
条件。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提
前三日通知各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集人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发出召
开会议的通知:
    (一)召集人提议;
    (二)两名以上委员提议;
    (三)董事长提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
起一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地点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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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议程、讨论事项及相关详细资料;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
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
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
委员如不能出席的,需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
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委员连续两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其他
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
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形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会议或通过书面材料分别审议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委员会工作小组成员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可
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
会成员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决议
于会议结束后提交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签名;提名委员会所有文件、报告、决议和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保存,
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该等文件经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同意可调阅查询。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对于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议案,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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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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