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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杰普特: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12-30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
东意识,健全利润分配制度,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1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3]19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公司制订了《深圳市杰普
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
称“本规划”或“股东回报规划”)。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股东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可持续经营情况,综合考虑
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从现实与长远两个方面综合考虑股东利益,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股
东回报规划和机制。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听取和
考虑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和诉求,制定合理的股东回
报规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关系,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政
策的连续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
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意见。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
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4、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
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规
范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
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固
定股利支付率。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①公司该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盈余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②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在考虑实施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以
及该年度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仍能够得到满足。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具体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
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
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
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
东回报规划等提出并拟定。

    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
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
序进行监督。

    2、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前述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
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
事项:(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
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2)留存未
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
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5、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
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
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
备;(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
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当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根据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需要等确有必要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股东回报规划)的,
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监事会应在董事会召开前发表明确
意见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
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 70%或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时,可
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
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
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
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
决。

       五、其他事宜

    1、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3、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